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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管理費標準

成都市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根據服務的內容、質量、深度和社會承受能力,按以下規定執行:

a)普通建築標準住宅小區的公共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

b)住宅小區和高層建築高標準公共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

c)特殊服務應由運營商定價。

第(壹)、(二)項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物業管理部門制定。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按規定向業主收取。業主和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支付的,從其約定。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每半年公布壹次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