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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妳如何應對職場碰瓷人

教妳如何應對職場碰瓷人

教妳如何應對職場碰瓷人?人際交往能力強的人在職場上也很容易接受。妳不能把職場中的這些問題壹概而論。妳必須掌握職場中提出要求的分寸,教妳如何應對職場中的碰瓷人,職場中的那些事。

教妳如何應對職場碰瓷族?目前職場上有這樣壹種怪現象: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找個借口消失,回頭找麻煩;找人領工資,轉頭不認;故意不要社保,事後索賠金額高。

“碰瓷”原本是指壹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常見於交通事故中。比喻故意沖撞機動車騙取賠償。“職場碰瓷”是指壹些求職者故意利用企業管理上的漏洞,或者故意隱瞞真相,設置陷阱,制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而索取利潤。

1.“碰瓷”現象1: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

去年9月,北京某工地開始進行水暖施工。據介紹,來自安徽的老趙來到現場工作。第二天上班,帶班的領班李拿來勞動合同讓他簽,老趙不簽:“我們憑什麽簽?”不用麻煩了。李師傅說:“公司要求每個人都要簽名。””“我們約定的是160元壹天,合同裏的月薪是1900元。簽了之後,我同意這麽低的工資。另外,我簽了合同,妳投保了嗎?“李師傅被攔下來了,工地上沒幾個人有社保。他琢磨了壹會兒:不簽就算了。就拿著勞動合同走了。

三個月後,水暖工程完工,大家結賬離開。今年年初,李先生的公司被老趙訴至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金。

1,律師建議:再優秀也不簽勞動合同,不需要。

據律師介紹,建築工地上有很多短期工作,尤其是水暖、電工、油漆等崗位,持續幾個月,二三十天就結束了。對於臨時招進來的員工,有的公司因為麻煩不跟他們簽勞動合同,或者員工不想簽的時候,單位默許。但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職場碰瓷”。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要想避免有人用此法“碰瓷”,首先要規範合同條款,合同條款內容不能少,不能搞假合同,不給“碰瓷”者留下不簽勞動合同的借口。

其次,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時,無論是什麽原因,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在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後予以辭退,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要牢記壹點:不簽訂勞動合同,無論勞動者多麽優秀,無論人才多麽急需,都有可能落入“碰瓷”挖的陷阱。

二、“碰瓷”現象2:失蹤後找借口索要生活費。

2011165438+10月底,某酒店聘請吳明做廚師。經過壹周的試用期,雙方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2012 65438+10月10,吳明向經理請假:“我在山東老家的爸爸生病住院了,我得回去照顧他幾天。”看到對方的焦慮,經理批準了他七天的假期,讓他提前領工資。

半個月過去了,吳明沒有回來上班。單位負責人打了他的手機。他說他的父親仍然生病,想休息壹段時間。經理讓人通知吳明壹個月內回來上班,否則主動辭職。壹個月後,他仍然沒有出現,酒店的在職工會宣布將他從名單中除名。

今年年初,吳明將酒店告上勞動仲裁。經理很驚訝:“他壹年前就離職了,工資已經定了。與酒店不存在勞動爭議。”拿回案件受理通知書時,原來是吳明以酒店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6月30日才到期為由,聲稱自己仍是酒店員工,2011.65438,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難,要求酒店支付其201.1.65444。

1.律師建議:辭退員工要走法律程序。

律師告訴記者,簽訂勞動合同壹兩個月後以失蹤為由離職,幾個月後再申請仲裁支付待崗生活費,也是“職場碰瓷”的普遍現象。用人單位要想杜絕這種“碰瓷”,需要把握兩個方面:壹是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比如規定員工曠工幾天視為曠工,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幾天的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這個制度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進行公示。

第二,用人單位辭退曠工、不辭而別、超期休假的員工,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書面通知本人回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當我拒絕或找不到員工時,單位可以通過掛號信或快遞直接寄給我或我的親屬;仍無法送達的,企業可以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自公告被法律認可之日起30日後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作出書面通知,再按上述方式送達勞動者。

此外,為了應對“職場碰瓷人”的惡意訴訟,用人單位還應註意收集和保存員工曠工、逾期不歸的證據,以及被辭退員工的掛號信、快遞存根、發布公告的媒體資料、企業規章制度等等,這些都可以幫助用人單位打贏官司。

三、“碰瓷”現象3:找人代發工資離職後拒不認賬並要求補發。

去年7月,某物業公司招聘阿裏為值班人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派他到下屬項目部工作。

物管公司每月6月5438+05現金發放工資。阿裏工作地點離公司很遠,總是讓業務總監幫他收。2012 165438+10月底,業務總監辭職回老家了。很快,阿麗在工作中出現了兩次失誤,險些釀成事故。物業管理公司兩次下達處分通知,他都拒絕簽字。65438+2月65438+5月,公司通知他解除勞動合同,在財務結算工資。當天,阿裏沒有領到工資就離開了單位。此後,公司多次電話或快遞通知他領取工資,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他壹直沒有來。

半年後,物業公司收到勞動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原來,阿麗已申請勞動仲裁,稱其在2012年7月入職至同年6月15日期間,單位壹直未支付其工資,要求單位支付其拖欠工資3.5萬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工資壹直按月發放,物管公司覺得很委屈,因為工資發放單上沒有阿裏本人簽字,卻要委托律師應訴。

1.律師建議: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工資。

律師介紹,在工資條上寫文章是近壹兩年才出現的“職場碰瓷”現象,主要發生在以現金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

工資發放主要有兩種形式:現金支付和銀行轉賬。《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可見,我國法律只規定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並沒有要求直接找到這筆錢或者轉到銀行。所以,以什麽形式發放工資是企業的權利。

以現金形式支付工資時,單位應當出具記錄工資數額和發放時間的工資表。員工收到錢,要當場簽字,保存兩年以上。同時,應向員工發放工資表。

雖然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但現實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工資由他人支付的情況。所以,企業要想避免“碰瓷”,最好通過銀行發放工資,不需要員工簽字。銀行記錄可以作為支付工資的證據,並且得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認可。

四、“碰瓷”現象4:社保費後故意不要補償。

康貝貿易公司是壹家經營食品的私營企業。去年6月,它招募了49歲的孫子作為送貨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通知我孫子上交身份證為他辦理參保手續,他沒有:“我壹個外地來的農民需要什麽保險?也許有壹天我會回家種田。不僅公司要交保險,還要從我的裏扣。還不如不要。給點錢就可以了。”

公司算了壹下,我每個月給老孫交五種社會保險至少要幾百元,不如多給他200元工資,雙方壹拍即合,皆大歡喜。今年春節前,老孫辭職回了老家。

上個月,老孫委托親戚找到壹家貿易公司,說單位沒有給老孫繳納社會保險,影響他以後退休。他要求公司要麽在北京還錢,要麽支付2000元現金作為賠償,要麽上報勞動監察。不交,就得交。公司咨詢後得知,2000元的社保費是不可能交的,但是如果交了賠償又擔心我孫子再來找麻煩,單位不知道怎麽辦。

1.律師建議: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

律師介紹,《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單位和職工都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僅應當為職工足額繳費,還應當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部分費用。用現金而不是社會保險費用支付員工是違法的。康貝貿易公司為了貪圖利潤,沒有給我老孫繳納社會保險,所以遭遇了“職業遭遇戰”。

隨著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社保繳費標準也在逐步提高。用人單位要想遠離“碰瓷”,必須依法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法律規定社會保險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用人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登記。遇到像老孫這樣的外地戶籍員工,無論對方如何要求,企業都必須堅持在單位所在地為他投保,否則壹旦員工反悔,用人單位不僅要還錢,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教妳如何應對職場碰瓷者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十大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涉及勞動報酬、年休假、經濟補償等內容,涵蓋傳統勞動爭議、新型用工爭議以及疫情防控過程中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最引人註目的是康“職業碰瓷”訴某家具廠案入選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康於2065438+2008年9月3日入職某家具廠後,以被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家具廠支付賠償金近654.38+04萬元。此前,自2013至今,康在江西贛州、莆田、深圳、廣州、東莞、惠州、中山、江門等地參與了近30起訴訟。2018在中山市勞動仲裁機構、法院提起訴訟10起。康“碰瓷”後,通過提起訴訟謀取非法利益,不僅嚴重損害了所供職企業的利益,也阻礙了民事訴訟的進行。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並處罰金5萬元,彰顯了司法對“職場碰瓷”的“零容忍”,值得充分肯定。

壹、所謂的“職場碰瓷”

1是指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偽造個人簽名等壹系列不誠信行為。,旨在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本案中,康故意為非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典型的“職場碰瓷”。他已經逾越了法律底線,被法院依法懲處,這也是法理上的。

2.壹些不勞而獲的人熱衷於“職場碰瓷”,目的無非是“利”字,而法律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讓這種不誠實的逐利行為有機可乘。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需要支付兩倍的工資,這無疑讓壹些人看到了非法逐利的空間。為保護勞動者權益,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目前已取消勞動仲裁收費;即使“碰瓷人”提起訴訟,法院也只會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訴訟費,其違法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此外,仲裁司法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為了分割糾紛,往往對勞動者給予更多的傾斜性保護,無形中誘使不誠信者跟風,以至於“職場碰瓷”形成了壹條完整的灰色利益鏈。

第二,“職場碰瓷”影響很大。

1,不僅影響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擾亂和諧的勞動關系,還容易導致勞動仲裁和司法資源的浪費,破壞營商環境。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屏障,應當依法予以打擊。壹方面,司法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此類勞動爭議的證據審查,從所謂“碰瓷者”明顯不合理的證據中丟棄虛假證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果斷依法對其非法獲利的違法行為亮出懲戒之劍。

2.另壹方面,鑒於“碰瓷人”提起的訴訟已經違背了誠信訴訟原則。實際上阻礙了民事訴訟,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懲戒,如訓誡、罰款、失信懲戒等,這樣在面對敗訴及隨之而來的其他嚴厲處罰時才不會得不償失。這樣有利於規範權利濫用,平等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的完整性。

3.當然,“職場碰瓷”的頻發,客觀上與企業用工不規範造成的管理漏洞密切相關。因此,在依法懲處“職場碰瓷”的同時,也要懲處企業在執行勞動合同法時故意“打擦邊球”的不規範用工行為,倒逼企業規範用工。這樣雙管齊下,“碰瓷人”就真的可以有機可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