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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居民居住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第三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物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小區建設等因素綜合確定。使用物業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設施設備可以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到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服務規範、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完善物業管理制度,健全物業管理監督管理機制。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第二章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第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居住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壹)停車位和停車庫;

(二)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以及電動自行車、汽車充電場所和設施;

(3)全民健身設施;

(四)物業管理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規劃條件的其他設施。

住宅小區建設項目達到壹定規模,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必須配備的幼兒園、醫療衛生設施、社區居家養老、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納入規劃條件。第九條住宅區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設施的建設要求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a)列入規劃條件的設施;

(二)安全防範措施;

(3)通信基礎設施;

(四)快遞服務設施;

(五)建築垃圾臨時存放場所;

(六)非住宅部分用於油煙排放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設計方案的其他設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居住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的相關設施設計指標及其具體位置進行審查,並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住宅區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並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分期開發的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以全部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壹)在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和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築面積小於30000平方米,單個高層物業建築面積或者純別墅面積小於10000平方米;

(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房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協議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向買受人明示,並經買受人書面確認。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二條新建物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已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安全防範等設施設備。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達到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並已移交相關專業單位,業主可自主計量並付費使用;

(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的購物場所、幼兒園、托兒所、郵政、醫療衛生、公共文化、全民健身、環境衛生、社區居家養老、社區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已經完成;

(四)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的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電動自行車、汽車充電場所等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已經完成,能夠滿足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電源、壓力容器、消防設施設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已經取得合法使用手續,需要檢測的,並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六)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場所、人防工程、地下空間已設置明顯標誌;

(七)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齊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