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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驗收的標準方法有哪些?

財產驗收的標準方法:

(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者許可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和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設,並符合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取得使用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財產檢查,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壹)房產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和資料;

(六)建設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物業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財產檢查計劃;

(二)移交相關圖紙;

(三)檢查* * *部位、* *設施和設備;

(四)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六)簽訂物業檢查協議;

(七)辦理財產交接手續。

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用於* * *的設施設備清單及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許可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五)承擔檢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未全部移交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材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足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核查,重點核查* * *所使用的設施設備的出廠合格文件、安裝、調試和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驗收:

(a) * *使用部位:壹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和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過道、扶手、護欄、電梯井、架空地板和設備用房;

(2) * *設備:壹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防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配電設備、給排水管道、電線、采暖空調設備等。

(3) * *設施:壹般包括道路、綠地、人工景觀、圍欄、大門、信報箱、廣告牌、路燈、排水溝、池塘、汙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汙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單位移交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檢查應當綜合運用查看、觀察、使用、測試、檢驗等方法,重點檢查物業的部位、設施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檢查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檢查記錄應包括檢查時間、項目名稱、檢查範圍、檢查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和檢查結論等。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物業使用的*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復驗。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參加現場檢查,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現場檢查結果,並簽訂承接物業檢查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檢查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辦法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物業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驗收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將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用於物業的部位和設施設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物業查驗協議生效後,壹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包括交接資料、物業部位、設施設備、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詳細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簽字確認。

第二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驗收。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最後壹期物業時,應當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移交後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檢查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清單;

(5)檢查記錄;

(6)交接記錄;

(七)與檢查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的檢查和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壹條物業檢查可以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檢查。財產檢查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物業交接後,建設單位未按照物業驗收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存在的問題,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交接後,發現工程質量隱患,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自物業移交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並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造成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以備查驗。

物業檢查檔案屬於全體業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提供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免除自己在物業檢查中的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付條件或者未經驗收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的物業未經驗收,因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查驗活動中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壹條物業檢查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所承擔的檢查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將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移交相關檢查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和處罰。

第四十四條因物業檢查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委托相關行業協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