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條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