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同壹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部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連帶責任。同壹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指定壹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壹管理人,對部分消防安全實施統壹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並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