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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可以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解除合同嗎?

首先:

如果開發商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解約,前提是:開發商開發的物業尚未銷售過半;物業銷售過半時,開發商無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壹半以上且占總人數壹半以上的業主同意;但開發商可以追究物業服務公司的違約責任。

第二:

在上述前提的基礎上,如果開發商要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那麽只有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條款,符合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條件,才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

主要法律依據:

財產法

第76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