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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解鎖時不移交物業管理的罰則。

有以下處罰規則和罰款: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規定不移交有關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關材料的,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65438+萬元罰款。

1.物業服務企業因工作失誤或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責令限期補齊材料,罰款1-3萬元;

2、物業服務企業無故不移交相關資料的。責令限期交出,並處3-5萬元罰款;

3、施工單位由於工作失誤或保管不善導致資料丟失。責令限期補齊材料,並處5-7萬元罰款;

4、建設單位無故不移交相關資料。責令限期交出,並處7-65438+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