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
(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管理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三)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綠化中種植的樹木納入配套工程,屬於居住區樹木管護單位;
(五)私有房屋內自費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綠化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四)街道辦事處負責無物業管理居住區的綠化;
(五)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居住區綠化,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養護管理部門負責;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等部門負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
各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花草樹木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嚴格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
因養護單位的責任造成損失的,養護單位應當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有或私有樹木應依法嚴格保護,確需砍伐的,應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城市綠化部門應定期修剪行道樹,電力、郵電、交通部門應積極配合。
因電力、郵電、市政等工程建設,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應當通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並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商定。
樹木因不可抗力危及交通、管道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並在事後七日內告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禁止砍伐、擅自移植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古樹名木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統壹登記,建立檔案,設立標誌。
散落在單位、寺廟和私家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其所在單位、寺廟或者個人在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和現有城市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確需改變城市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劃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並易地補充相應的規劃綠化用地面積。
確需改變現有城市綠地性質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繳納易地綠化費。
確需改變城市規劃綠化用地和現有綠化面積兩公頃以上的,必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禁止占用城市綠地。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占用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臨時占用時間的,應當在期滿前七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後,應當按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壹)依樹建房、搭棚、架設天線、捆綁樹木、懸掛衣物;
(二)放牧、狩獵、獵鳥;
(三)在綠地內堆放、停放車輛、傾倒廢棄物和野炊;
(四)在綠地內睡覺和進入有明示禁止標誌的綠地;
(五)破壞草坪、綠籬、花草、樹木和植被;
(六)故意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七)在公園綠地水域遊泳、洗衣服和釣魚;
(八)其他有損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