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聊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聊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城鄉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管理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

軍人和警犬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導盲犬、搜救犬、科研機構、動物園、專業表演隊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需要養犬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養犬管理應當遵循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配合* * *解決養犬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養犬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信息登記和簽註,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監督管理犬只展覽、表演等大型活動,查處違反養犬、圈養、拴養規定等違法行為, 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或者遺棄犬只,放任犬只恐嚇他人和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組織捕捉流浪犬、捕殺狂犬病和正在傷人的犬只。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犬只免疫,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植入電子芯片,監督管理獸用狂犬病疫苗,監測犬只狂犬病疫情,犬只檢疫,查處無狂犬病免疫證犬只。

城管部門負責監督城市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設置禁止養犬標誌,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占用居民區公共區域養犬、在居民區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或者非法占用公共場所、違反攜犬出戶和攜犬運輸規定等行為。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和醫療機構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類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人負責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患者的診治、狂犬病疫情的監測和預防、狂犬病預防的健康教育。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的經費保障。第六條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可以制定本區域養犬事項公約,劃定允許犬只行走的區域和時間,設立標誌並監督實施,引導和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服務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知識的免費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第七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尊重文明養犬人,構建和諧社會。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監督,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可通過公眾舉報熱線12345進行舉報。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養犬的分區管理、免疫和登記第九條養犬按照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為重點管理區,鄉鎮為壹般管理區。

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重點管理區內的村莊可以調整為壹般管理區,壹般管理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區也可以調整為重點管理區。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條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均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應當自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免疫間隔期屆滿前15日內接種狂犬病疫苗,並取得狂犬病免疫證明。

重點管理區域的犬只在狂犬病免疫時植入電子芯片。第十壹條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禁養犬的品種和標準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科研機構、動物園、專業表演隊等單位飼養導盲犬、搜救犬和有特殊需要的犬,不受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