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第三條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和袋裝垃圾收集堆放點的位置應當固定,既要滿足方便居民的要求,又要便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清運。
壹般情況下,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應超過70m。在新建小區的規劃建設中,沒有垃圾管道的多層住宅壹般每四棟樓設壹個垃圾收集點,並建設生活垃圾容器,放置可移動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間應設置通向汙水檢查井的排水溝。
醫療廢物和其他特殊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垃圾容器應密封並做好易於識別的標記。
各類垃圾容器的容量根據用戶人口和每日垃圾排放量計算。垃圾貯存容器的總容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以免垃圾溢出,影響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