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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河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我給妳整理了河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為居民創造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非所有權人的使用人。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鼓勵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的新建住宅區和舊城區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舊住宅區,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為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創造條件。裝修期間房地產產權單位的自治管理。

第四條物業管理可以采取物業公司管理、業主自我管理等多種管理模式。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方向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業主的權利:

(壹)參加業主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活動,有權對服務活動發表意見;

(四)根據合同要求獲得相應的服務和其他權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的義務:

(壹)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執行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正確處理供水、排水、交通、通信、通風、照明、維修、裝飾、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選舉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各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區域範圍,由市或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省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九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審議通過或者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合同;

(五)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和解聘以及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六)討論決定業主委員會專職和兼職人員的職務和報酬。

第十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應當成立業主委員會。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過半數業主應當出席業主大會。業主投票權數按壹戶壹票權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首次會議後的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經10%以上業主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業主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組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範圍內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業主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起草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合同並報業主大會審查批準;

(三)提出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

(四)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出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的更新計劃,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使用維修基金;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六)收集和反映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七)業主大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監督檢查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壹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壹般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大小,壹般由5人以上的奇數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和章程召集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決定必須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經業主大會批準,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八條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公布,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業主公約視為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新業主應當在辦理移交手續後30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