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擴展數據: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應當穿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國家統壹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明顯區別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由保安服務經營單位在推薦款式範圍內選擇。保安服務標誌的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必要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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