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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有權變更小區物業嗎?

法律分析: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在政府或其機構的指導和支持下工作。居委會不是小區的產權人,既不享有業主的權利,也不承擔業主的義務。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合同發生爭議時,居委會可以協調處理,但不能代替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