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有規定: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歸已繳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不僅有義務公布收支明細、費用用途、結余情況等,而且在業主提問時也應及時回復。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義務主要包括: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通過;
4、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