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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屬於文物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舊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第三條市、縣(市)、賈汪區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市房產監理機構實施房屋安全管理。

規劃、建設、城管、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險房屋防治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購房人在房屋使用和裝修中依法應當履行的房屋安全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並向購房人明示、說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中涉及房屋安全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勸阻擅自拆除、改建本區域內的房屋,並及時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買受人和使用人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設計荷載和設計使用壽命。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結構、防火結構、設計荷載、設計使用年限、結構改造等情況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第七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發現房屋有危險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與房屋安全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危險。第八條嚴禁在架空地板上搭建超過設計荷載的實體墻。

禁止在已建成的房屋下修建地下室。第九條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依法還應當經其他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壹)拆除或者局部拆除房屋的墻、梁、板、柱;

(2)在墻上開或擴大門、窗、壁櫥和洞;

(三)改變設計目的或增加樓層擴大;

(4)降低房屋地面標高。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所稱墻體不包括框架結構房屋的室內填充墻。第十條申請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件,使用者申請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涉及* * *部分,提交* * *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設計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第十壹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及時制止安全隱患,責令改正並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是鑒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第十四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壹)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沈降、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後,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異常情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因施工、堆放、撞擊等危害房屋安全或因火災、爆炸等事故,需要繼續使用的;

(四)無施工手續或無施工許可證投入使用,其安全性尚未確定的;

(五)擬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

(六)依法應當進行的其他安全鑒定。

前款第壹項、第四項的鑒定,應當委托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第二項的鑒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第三項的鑒定由責任人委托;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5項的鑒定應由建設單位或執行者委托。

學校、商場、餐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至少每三年委托鑒定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