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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的職責是什麽?

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書記員。成員和職員的數量取決於社區的大小。如果社區比較小,居委會成員和辦事員會兼任幾個職務。

居委會既不是行政單位,也不是事業單位。居委會是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壹個地方自治組織,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其工作對象是城鎮非農業居民。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在壹些經濟發達地區,社區書記、主任的待遇會參考當地機構的待遇。

居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辦理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衛生、計劃生育、優撫和青少年教育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機關提出建議。

居委會可分為七個委員會,即治安投票委員會、文教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服務與福利委員會、協調委員會、環境財產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

文教委員會的職責是對社區居民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宣傳教育。

治安投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主持本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日常工作,組建社區治安執勤巡邏隊,為社區成員提供法律服務,實施社區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管理。

環境物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做好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物業管理、節水防洪等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防病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