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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人員分流”?

人員分流是指部分員工脫離原崗位,重新安排工作或調動崗位等。

分流政府機關中的閑散人員,讓政府官員投身於經濟建設的主戰場,在經濟建設中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不僅有利於精簡政府機構,改善政府官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為單位節省人才和經費,為社會創造社會價值。

在人員分流過程中,要加強引導,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本著“無情分流,情動操作”的原則,認真做好分流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掌握分流人員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維護大局,支持改革,正確對待個人工作變動,服從組織安排;

要不斷拓寬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員各得其所,發揮所長;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政策標準積極接納分流人員,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創造條件。

對尚未安排的分流人員,由各部門、各單位相對集中管理,組織參加學習培訓,在政治上、生活上給予更多關註,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每壹位同誌都能切實感受到組織的關心,確保分流工作積極穩妥開展。

擴展數據

大連市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規定

第三條遵循精簡機構、優化結構、減員增效、提高質量、保持穩定的原則,采取內部消化、行業內調劑、個體自謀職業等方式,開辟多種就業渠道,妥善安置。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實行計劃管理。單位應制定工作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匯總。人事部門會同財政、勞動部門進行綜合平衡,下達分流計劃。

第七條事業單位被批準撤銷需要分流安置人員的,應當明確分流安置人員的期限,壹般為30日。

第八條在分流安置期間,本人要求所在單位並辦理調動手續的,壹次性發放5000元再就業補貼;自謀職業的,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支付相當於本人24個月基本工資的再就業安置費,其中不足654.38+0萬元的,按照654.38+0萬元支付。

領取再就業安置費的人員,兩年內不得進入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被撤銷單位所需的補貼和安置費,在此之前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解決30%,單位自行解決70%。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的,所有費用由單位自行承擔。

安置期滿後,未要求辦理調動手續,由單位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失業手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人民網-征文:人員分流也是壹種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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