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