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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業主可以要求現業主補交拖欠的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如果前任業主和現任業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物業不能要求現任業主支付前任業主所欠的物業費。因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並不意味著物業費請求權的轉移,且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所以現任業主沒有義務為前任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