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