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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麽條件?

申請租賃補貼和保障性住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五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4、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如下:

1,家庭收入證明;

2.房產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4.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四章申請和批準

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

(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

經審查,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已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和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和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布。

對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發放補貼,基本做到量力而行。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保障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條對就地輪候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既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公布。

第二十壹條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金額、租賃住房補貼停止情況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包括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不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或者不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嶽塘區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