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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活動,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第三條市和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負責管理範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價格、民政、工商、建設、城建、城鄉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和指導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四條鼓勵依法成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培訓從業人員,調解行業內部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參加業主大會,遵守會議程序;

(七)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

(八)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其履行業主義務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八條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和多個單位開發建設,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由* * * *使用的,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如果物業項目規模較大,且被市政道路獨立分割或封閉,則可以劃分為若幹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詳細規劃圖上劃定。第九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

實際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50%以上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並準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首次業主大會成立的書面報告,並提供物業出售和業主入住的詳細情況、物業的基本情況等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由業主代表三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代表壹人,代表五人組成。其中,業主代表由業主選舉產生或者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產生。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未提交首次業主大會報告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交首次業主大會報告。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提供物業出售和業主入住的詳細情況、物業的基本情況等材料。

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