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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備案的最佳理由

壹、解除合同備案的最佳理由

1.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基於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脅迫等原因而簽訂。自公告或房屋交付公告之日起90日內,因壹方違約導致開發商與買受人發生糾紛的,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定後,買受人應撤銷退房。對於合同備案,除了按照審查流程提供相關材料外,在辦理前,開發商應有效協助執行通知、裁定等相關司法文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解除合同備案?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重新簽訂之前的物業服務合同,前者自動失效。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如果想重新聘用物業公司,可以不用解除,重新簽約後可以備案。談判壹致性。即合同的修改必須經雙方協商壹致,並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