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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吉林省物業管理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情況,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1)獨立社區;

(2)可以統壹管理的相鄰社區;

(3)設施設備相對獨立的建築物。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

(三)簽訂管理規約;

(四)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壹致。

第三十七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核發後30日內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在省級網站上公布備案企業的資質、業績和投訴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成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所有的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位,應當優先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收費、管理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機動車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四十壹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因故選擇退出物業服務的,應當在退出前30日內書面公告通知業主。

第四十三條因故不能召開業主大會,無人實施物業管理,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業主自治;也可以經多數業主同意,臨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居民居住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和物業管理用房使用的水、電、氣、熱按住宅價格收費。

第四十五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終用戶收費。在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之前發生的損失由業務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