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建住宅小區的物業公司大多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因此開發商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往往會做出模糊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導致業主難以確認是否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進行物業服務,維權沒有依據。這是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有限責任,無限權利,永久虛假損失”的直接原因。物價局在審批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只是根據國家、省、市制定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進行審批。由於這些《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只是宏觀地確定了物業服務的範圍,並沒有明確規定物業服務的具體項目,這也給了開發商在制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時惡意、模糊地制定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的機會。因此,物業服務的項目有些混亂。
2007年9月10日,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其中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綠化維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 * * * *。可見,物業服務的項目僅從該條款中確定:“物業* * * *使用的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綠化維護、清潔衛生、秩序維護”。例如,秩序維護項目包括車輛停放管理、門禁管理、巡邏檢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