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八條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幹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公開:
(壹)在線索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方面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者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
(三)指使、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的;
(四)為維護地方或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召開協調會、發送文件等形式進行的。,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九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違規幹預辦案。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應當按程序報批後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公開:
(壹)在線索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方面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三)違反規定向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交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向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聽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辦案的行為。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
(壹)泄露司法機關辦案秘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的;
(二)為當事人推薦或者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中介組織的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好處;
(四)向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借錢、租房、借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有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的;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當事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和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