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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貢資質機構:稅務檢查重點72項

2016國家稅務總局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大綱

壹.增值稅

(1)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存在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壹致的發票或票面記載的貨物與實際收到的貨物不壹致。

2.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耗的貨物(服務)、非正常損耗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購進的貨物(服務)抵扣進項;是否存在與貨物購銷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國際貨運代理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開票方和承運方不壹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有不完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等。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開具農產品收購統壹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具體包括:擴大農產品範圍,發放非免稅農產品(如方木、枕木、路材、鋸材等。)轉化為免稅農產品(如原木);虛開農產品收購統壹發票(虛開數量、單價,抵扣稅款)。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是否真實合法。

5.用於抵扣進項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商品的品種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生產相匹配。

6.在退貨或銷售折扣的情況下,進項稅是否按規定轉出。

7.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耗、在產品和產成品非正常損耗的外購貨物(服務)是否按規定轉出。

8.是否存在返利與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科目掛鉤,或者沖減營業費用,但進項稅未轉出的情況。

(2)銷項稅

1.銷售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是否存在未入賬的易貨收入或債務償還收入;是否存在銷售產品未開具發票、取得的收入未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的長期損失;是否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取水、電、汽等費用,排除或者低估收入或者減少支出;是否支付費用(如買方回扣、促銷獎、營業費用、代銷傭金等。)才把余額記為收入。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的情況:生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如食堂、賓館、醫院、托兒所、學校、俱樂部、家庭社區等部門,未計或未計應納稅所得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采購的貨物用於投資、分銷、無償捐贈、饋贈以及改變外購物資用途對外銷售等。,排除或低估應納稅所得額。

3.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是否發生銷售退回或銷售折扣,紅字發票及賬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4.是否各種價外費用(如手續費、補貼、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向買方收取的費用均按規定征稅。

5.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不在同壹縣市)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逾期包裝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提取。

7.是否有應繳納增值稅的業務,按照營業稅繳納。

8.增值稅混合銷售是否依法征稅:根據增值稅法規定應視為營業稅的行為是否照章征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是否存在銷售貨物和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

9.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將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分別核算;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是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10.購買貨物和代理進口應適用增值稅稅法的貨物是否已繳納增值稅。

11.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稅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擅自擴大免稅範圍;兼營免稅項目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免稅和不可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二。企業所得稅

所有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有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在稅前列支。具體項目至少應涵蓋以下問題:

(1)收入

1.企業資產增值是否並入應納稅所得額。

2 .企業從境外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

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股)解禁後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和“預提費用”等中間科目實現應納稅所得額或調整企業利潤的延遲;授權生產和商標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未經納稅調整的視同銷售行為。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和補貼、領取政府獎勵,以及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9.是否有捐贈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投資收益被企業分割,未按地區稅率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2)成本和費用。

1.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發票或虛列人工成本等虛增成本。

2.是否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和憑證,收取費用。

3.是否存在不收取的“回扣”行為,如接受企業外部經銷單位發票報銷進行貨幣回扣,計入成本等。

4 .是否存在應由其他納稅人承擔而未收取的費用。

5.是否存在壹次性將資本性支出計入成本費用的情況:成本費用中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項目未進行納稅調整;符合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壹次性計入營業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範圍,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在申報扣除當年實際支付。

7.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否超過計稅標準且未進行調整。

8.是否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且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未資本化的基建項目和特殊項目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是否存在只提不付、多付少付虛構成本費用等問題。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和調整利潤的情況。

10.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的情況;隨意改變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

11.是否存在超標的招待費、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沒有調整的問題?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R&D開支範圍、違規增設扣除項目等問題。

13.是否存在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費用。

14.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有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有部分或全部資產已經進行了損失處理,且未進行納稅調整;無論是自然災害還是意外事故,賠償部分都沒有調整。

16.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中是否包含返利、傭金、返利、進場費;接受方是否為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和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標的慈善救濟性捐贈,且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同(或協議)形式規定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金額?母公司是否提供相應的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以融資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是否視同經營租賃,費用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

20 .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發生變化後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三)關聯交易

是否與其關聯企業存在業務往來,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在不收取或者不支付價款、費用的情況下,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

(4)代扣代繳所得稅

代扣所得稅是否由境內企業在向境外投資者分配股息時代扣代繳。

三。個人所得稅

重點檢查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支付給員工的年金和績效獎金。

(2)為員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

(三)超出標準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為職工超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以報銷發票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各種個人收入。

(六)車改、通訊補貼。

(七)為職工個人所有的財產支付的采暖費和物業費。

(八)股票期權收入。實施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的,對於員工行使權利取得的差額收入,是否按照工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個人所得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10)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車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十壹)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贈送禮品、贈品的個人所得稅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

(十二)是否按照規定履行足額扣繳義務。

第四,財產稅

(壹)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價值,是否繳納房產稅。

(二)是否有與房屋不可分割且不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的附屬設施。

(三)未竣工驗收但已實際使用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

(四)無租金的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五)應資本化的利息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動詞 (verb的縮寫)土地使用稅

實際用地面積與土地使用證有差異時,是否按實際用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不及物動詞印花稅

(壹)是否混淆合同性質,從適用稅率低或任意降低計稅依據,不按全額計稅,將應稅憑證歸為非稅憑證,遺漏印花稅。

(二)應稅憑證是否在設立或領取時未加蓋印花,而是在憑證生效後才加蓋印花,導致印花稅延期繳納。

(三)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後是否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