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