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範圍如下: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住宅小區居民和建築物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方面的管理。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對象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管理和服務的對象首先是住宅小區的居民。對居民的管理不是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們在社區居住時的壹些行為;
3.住宅小區的居住設施管理。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只負責住宅小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管理層關註* * *。住宅小區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自然或人為的損壞,由於產權人與使用人之間、不同產權人之間、房屋內設備與公共設備之間的使用關系,存在各種需要調整和管理的環節。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受各系統市政部門業主的委托,負責各系統的運行狀況和結果,繳納各種相關費用;
4.居住環境管理居住區物業管理的自然環境管理是為了監控和預防自然環境中不良因素的發生。人造環境的管理就是維護、改變、塑造壹個人造環境,維護就是壹種環境秩序。住宅小區的自然環境是客觀存在的,無法人為創造,也很難改造。只有對現有環境進行有效的了解和監控,並及時納入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