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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3)

淮安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不能或不提供上述資料的,按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不合格處理。

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物業管理委托方或者其指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檔案。

第三十九條新建物業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明確物業質量問題。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物業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要求,並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並報規劃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涉及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應當將規劃、城管部門的審批程序作為前置條件。

第四十壹條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裝飾裝修的管理規定,實施白蟻防治,並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與其簽訂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裝飾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

(五)物業立面設施、防盜窗、空調和太陽能的安裝要求;

(6)禁止的行為和註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違反協議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並督促糾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協議,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四十四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應當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設立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壹)新建商品住房(含拆遷安置房,下同)和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困難群眾住房、困難群眾拆遷安置房和集資合作建房),由建設單位根據房屋性質和樓層分別繳納專項維修資金:非住宅房屋和7層以上(含7層)房屋,按照銷售價格(或物價部門核定的銷售價格)3%的比例提取專項維修資金;6層以下(含6層)的住宅建築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2元的標準提取專項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地方政府從城市維護費中提取5%作為維護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是商品房成本的組成部分,不含營業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減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五條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維修資金專項用於配套設施不全的原住宅區改造,為實施物業管理創造條件。

第四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代管費按代管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的2%計算。業主委員會和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檢查和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政府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新建商品房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足額繳納專項維修資金;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供付款憑證。

第四十八條房屋* * *部位、* *設施設備維修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編制維修項目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後,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工程竣工決算的驗收和審計。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時,業主大會應當研究決定續用方案,業主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繳納物業維修費用。

第四十九條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後的房屋維修和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壹)房屋室內部分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2)物業管理區域內*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按照本細則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的,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第六章上訴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行為的投訴。受理投訴的地點和時間應當公布。

第五十壹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人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復查請求。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決定受理的,應當調查核實,並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投訴人。

投訴人對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查請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復查意見回復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投訴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其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和業主臨時公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業主公約和業主臨時公約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未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壹方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對於不遵守規章制度,經教育不改的業主和使用人,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對其行為進行公示。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必要時還可以采取相應的限制性服務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不得當選為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其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幫助進行思想教育,必要時代為收取。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經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以依法解聘。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費收繳率連續3個月以上低於50%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解除合同。兩個月內收繳率仍低於50%的,經當地、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退出,業主另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年檢不合格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應當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江蘇省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蘇〔2000〕22號、蘇財基〔2000〕3號)的有關規定,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蘇[2000]22號、蘇財基[2000]3號《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是本細則中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各類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查處。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應由工商、物價、財政、公安、規劃、建設、環保、園林等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細則中業主、使用人、物業、物業管理區域、物業使用的部位、物業使用的設施等用語的含義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本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淮陰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淮[1997]1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