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法律處理是:物業公司可以先協商督促交付,可以決定起訴業主要求其繳納物業費,並承擔拖欠物業費的滯納金和違約金。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