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夜晚”是指晚上22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和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的住宅樓內進行噪聲裝修等擾民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裝飾人和裝飾人委托的裝飾企業。
裝修房子之前,裝修工應該通知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