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和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者協議,明確相關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合同或協議中對收費的約定應符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壹次性預收超過六個月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也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壹年以上)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