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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水停電違反了什麽法律?

物業公司中斷業主水電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電力法》和《城市供水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城市供水條例》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用水合理定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物業私自給業主停電停水是否違法?

不合法。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任何壹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以解饞。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簽訂合同,並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相應費用的,供水供電公司應當供水供電。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當事人,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的供水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