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補充規定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補充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建設宜居、宜業、宜遊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阿壩州和諧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自治州轄區內城鄉環境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第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公眾監督、綜合治理的原則,對城鄉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和生態綠化進行規範和管理。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村(居)民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實施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建立日常衛生清掃制度,確定專職清掃人員。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運營。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市政建設、市容、村容、道路交通、風景名勝等專項規劃,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轄區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完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基礎設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本轄區內的市容秩序維護、環境衛生和設施建設納入村規民約,並對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理、汙水排放和處置作出約定。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支持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汙水處理的政策措施,推廣應用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先進技術,提高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水平。第九條自治州轄區內環衛工人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自治州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環衛工人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作業標準,改善環衛工人的勞動條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房。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環境衛生行業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參加和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壹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劃分和管理:

(壹)縣(鎮)建成區為公共* * *區,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其他公共* * *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轄區內的民族宗教文字和圖案刻畫、懸掛橫幅等行為,以及宗教活動場所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範和監督管理,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未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住宅區(樓)由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負責;

(四)居民接待點、遊客接待點以及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等活動的場所。,由產權所有者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爆破、挖砂、采石、取土、采礦、種植、鉆探、建築、填埋、堆放等行為區域,由行為者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範圍和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二條城鄉景觀建設應當尊重歷史,傳承民族文化,突出地域特色。

城鄉街道建(構)築物的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屋頂、陽臺、平臺、外走廊和窗戶不準違章搭建、堆放或懸掛影響市容的物品;各種附屬設施應標準化。第十三條城市、鎮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高速公路、國省幹線公路的埋地電纜應當納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展和改造計劃,埋地電纜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並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