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