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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保修期滿後專項用於住宅*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住宅部分包括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 *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道、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設備、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壹、申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如下:

1,做個計劃。申請人制定維護、更新和改造計劃;

2.車主確認。申請人持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向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將維修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清單發送給業主確認;

3.計劃的宣傳。申請材料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內業主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在小區內公示7天;

4.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者異議人數不超過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壹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壹以上的業主,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通知專門銀行撥付資金。施工前申請維修資金的,先撥付核定金額的30%,余款在竣工驗收後撥付。如果在申請前已經完成,批準的金額將壹次過分配。

二、下列情況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故障,電梯質監部門或者檢測機構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或者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發出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者整改或者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或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溢流等。,由當地村(居)委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出具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