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業費的收取方式和標準
1.已交付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辦法。
如果物業已經出售並交付給業主,業主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業主物業費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對業主入住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以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的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關於空置房屋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2.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繳納。”第二十壹條還規定:“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時間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收費時間為準。
3.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