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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私自張貼海報違法嗎?

張貼海報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違反了《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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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 11 1秦都區人民法院渭濱法庭審結了壹起名譽權糾紛案。法院認定被告李鵬、王樂、趙艷、焦貴在小區張貼海報對原告潘蓉進行人身攻擊,已構成名譽侵權,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原告潘榮在鹹陽成立的中華園小區業主自治委員會擔任副經理,主持日常工作,同時分管財務。之後成立了中華園小區業主代表委員會(尚未註冊)。被告人李鵬為主任,被告人王樂、趙巖、焦貴為委員。

2011年6月4日,中華園小區業主代表委員會在中華園小區多處張貼文章《潘蓉在“花仙子”的粉飾下》,稱原告私分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公款”,“將60多平方米的公共綠地圈入自己的住宅”,“占用綠地”。潘榮為了中飽私囊,做假賬,企圖逃避審計。"

原告認為被告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壹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被告李鵬、王樂、趙艷、焦貴立即停止傳播、撤回《潘融偽裝成“花仙子”的文章》,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鹹陽中華園小區潘融提交書面形式。

法院網——張貼“大字報”攻擊人,4名被告被法院判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