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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歸檔和殺毒的消毒歸檔平臺

營業場所消防驗收規定?

應保證出口暢通;

不要關閉或堵塞出口;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允許采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內外1.4m範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數量、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派出所備案需要什麽條件?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組織戶外活動都需要登記,壹個是帶上身份證原件或者營業執照。填寫登記表。說明活動規則、活動時間、安保方案、參加人數、活動持續時間,經派出所核實,安保措施得當的,允許報名。

如果要招聘特殊人才,比如開鎖,也就是員工的身份信息登記,還有特殊行業資格證相關的信息審核等等。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予以備案登記。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02年2月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身、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並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識別和分類標準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接受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工作;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提供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凡國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組織確定、公布和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含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放生產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大型固定儲罐除外,下同)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監督其產品質量,檢驗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的進出口。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識別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行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和運輸工具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資格。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為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放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非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寄遞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責令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裝置、交通工具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非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料、設備和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采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化儲存、統壹配送和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和儲存安全

第十壹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當地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情況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和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上設立明顯標誌,並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檢查和檢測。

施工作業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7日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並與管道附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證發放情況通知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或者懸掛與危險化學品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中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環境管理重點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的排放等有關情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容器的材料,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種類、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實行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必須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標準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可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在重復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修復或者更換。用戶應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加油站、充裝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壹)居民區和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和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取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許可的除外)、機場、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亭、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和區域。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單位限期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運輸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按照國家標準,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監護、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壹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訊和報警裝置,並保證其處於適宜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每三年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壹次安全評估,並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的整改計劃。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和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和易爆炸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立公安機構,配備專職公安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並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和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儲存在港區的,應當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和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庫存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生產和使用規定數量的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壹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於生產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七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生產的企業。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詳解?

1.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可以構成本行為的主體。這種行為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質管理的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包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規章、通知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條例》、《關於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

制造,是指以各種方法生產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買賣,是指行為人買賣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

儲存是指行為人在倉庫或者其他場所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運輸,是指通過各種運輸工具運送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郵寄,是指通過郵局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寄往目的地;攜帶,是指攜帶少量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從壹地前往另壹地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使用,是指在生產、科研或者日常生活過程中使用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提供,是指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借給或者交給他人或者單位;

處置是指對爆炸性、毒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的銷毀或其他處理。

3、違反國家有關有害物質管理的規定。生產制造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並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而設廠,生產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培植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或者廠房、生產設備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輻射等安全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

在買賣危險物質方面,行為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買賣危險物質的規定。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需要臨時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名稱、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③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劑、殺蟲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個人或者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無效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運輸危險物質時,貨物容器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或者托運時偽造貨物名稱、隱瞞貨物真實性質,未按規定派出押運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擅自離崗的;或者非法混裝、混裝、配車等。

在儲存危險物質方面,倉庫和貨物位置設置不當,沒有通風、降溫、消毒等安全設備;或者不按性質分類隔離等安全規定存放貨物。

在危險物質的處置中,危險物質處置不當會對自然環境和社會安全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有害物質的處置規定了嚴格的方法和程序。

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應當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儲存產品和原料,不得留下事故隱患。

處置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根據該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商場反恐防範標準?

根據尚超反恐防範標準的要求,“商場超市該不該建?還有反恐?做領導機構和處室的防範和應急聯動,實現涉恐信息的實時報送、更新、互動和對接。”

公安部門主動上門,精準服務,加強警企聯動。記者看到,在商場物業管理群和商場經理群,警方實時通報?反恐防範常識要定期宣傳,引導企業加強商圈安全?工作,加強溝通與合作。

加強各警種之間的聯動。聯勤分隊警情如何?在“微反恐”平臺發布,成?警情串聯,預警分析,反恐、內衛、治安、交管、消防、巡邏等部門有效結合?量,形成預防、管理、處理突發事件的商圈”?象棋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