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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鎖定造成的車輛損壞。

核心提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規劃停車位和車庫已經成為住宅小區的標配。但由於停車位規劃不足,私家車數量快速增加,“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不文明停車行為在不少小區時有發生,也引發了業主與物業的各種矛盾。尤其是壹些常住人口較多的小區,因車輛停放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不在少數,業主和物業對簿公堂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家,業主在小區內享有廣泛的權利,同時也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約束。物業作為小區管理者,承擔著保障服務業主生活、維護小區秩序的責任。因此,面對個別業主無視公眾利益的“任性”停車行為,物業應基於保護公眾利益的需要,積極履行管理職責。

那麽,如果物業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鎖好小區內未停放的車輛,造成車輛損壞,該由誰承擔責任?

典型案件

2021,11,城固縣某物業公司將小區業主孫謀停放的車輛左前輪鎖死。第二天早上孫某啟動車輛時,因車鎖卡在車輪內,車輛左前輪上方內襯破損。後孫到店修理車輛,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城固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1365元。

法院審理查明,物業公司在采取鎖閉孫某車輛左前輪的措施後,未電話告知孫某,也未通過張貼提示的方式通知孫某,未盡到鎖閉車輛後提醒孫某的義務。故物業公司因管理行為不當,對孫車輛損失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至於孫,其多次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小區道路上,經物業公司多次提醒仍不改正。孫作為經過專業培訓取得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知道開車前繞行車輛的常識也存在壹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孫承擔。

法官的陳述

黃城固縣人民法院法庭庭長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黃表示,民法典規定了因過錯造成的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五條第壹款在原《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增加了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要件,明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壹規定使得司法實踐中對責任主體的責任認定更加可靠和準確。同時,該條第二款指出,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侵權人的權益,法律賦予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可以迫使行為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盡可能科學地依照法律規範相關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物業服務時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但在實施管理時不得采取可能損害業主權益的管理方式,否則其管理行為將構成對業主的侵權,並將承擔相應的責任。”黃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六條指出,物業服務企業的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據此,在上述案件中,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義務時,采取了不當的鎖車管理行為,未盡到提醒車主的義務,導致車主車輛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車主孫某多次違法停放車輛,且開車前未對車輛周邊情況進行檢查,存在壹定過錯,故部分責任由孫某本人承擔。

黃建議,賠償只是事後損失的救濟渠道,物業服務企業要提高法治意識,以科學合法的管理方式有效管理小區秩序,做好小區物業服務;業主也應自覺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合法管理,相互理解和支持,在小區內營造良好和諧的居住環境。此外,遇到類似違約或侵權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及時固定證據,保存相關事實材料,協商處理,或向政府相關部門尋求幫助。當然,他們也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私下采取過激甚至違法的手段,避免盲目行事,把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侵權者,避免小矛盾擴大成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