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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五屆第2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7 165438+10月17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級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為落實國務院審改辦、國家標準委關於推進行政許可規範化建設的要求,深化我市“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壹谷三區”建設,實現“兩個走在前列”, 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系列決定的規定,對照國務院審改辦。 經審查論證,市政府決定取消市本級12項行政許可事項;市本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144項(市本級審批事項106項,市縣本級分級審批事項38項)。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市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後續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認真做好保留行政許可事項的梳理優化工作,進壹步提高審批效率,實現行政許可流程管理規範、服務規範、受理場所建設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評價規範。

以前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與本決定公布的不壹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附件:

1.株洲市本級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項目12)

2.株洲市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項目144)

附件1

株洲市本級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項目12)

否。實施機關項目名稱的實施以審批對象1的備註為準。市教育局1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的批復。《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和保留的省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1號)。公民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2065 438+07〕24號)第四條取消。2.市交通局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條例》第三條;

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管理層級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40號),第34項;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7.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管理層級的決定第三十五項。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152項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3.市房產局房地產估價機構二、三級資質為1。《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0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範房地產評估行業管理的通知》(建發[2016]275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貫徹資產評估法規範房地產評估行業管理的通知》(建建[2016]275號),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自2016 12 1起,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不再實行資質審批。4物業服務企業三級資質認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四條(令號建設部164)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湘2017號)第11條由法人和其他組織取消。5.市質監局成立社會公正計量(站)審批《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152項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此事項。6市畜牧水產局批準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2.《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向13市州下放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通知》(湘府辦〔2065〕100號);3.《農業部關於貫徹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弄玉發[2017]7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自2017 1起,取消7個市安監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公民取消此事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5]11號)。8.市環保局權限內危險廢物經營轉移許可1。發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固體廢物轉移許可證。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二、四、五、七條;

3.《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2065 438+03]33號);

5.關於加強全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通知(湘環函[2065 438+07]124號)。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自20116+0.7起,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全省範圍內取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審批。9市司法局基層法律服務所成立批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