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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物業管理條例全文(3)

蘇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五章財產的轉讓和接管

第四十四條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入住時,應當對物業* * *用房部位、* *用房設施設備進行檢查。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除物業服務用房以外的下列材料:

(壹)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用於* * *的設施設備清單及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業主名單;

(五)物業服務所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將其使用和保管的全部文件、財物、印章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並做好其他移交工作。

未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對拒絕移交的,新壹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轄區內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屬於全體業主的文件、印章和其他財產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更換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完成相關物業、財產和檔案的移交,並配合新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和非業主的需求,業主和非業主需要出租未出售的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如仍有空余時間,可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承租人可以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道路。

仍有空置地下停車位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新開規劃以外的停車位。地下停車位不足,確需利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作為停車位的,應當經業主(代表)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並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妨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設施設備。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或者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 * *使用部位和* * *使用設施設備。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利害關系人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和業主委員會同意,提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事先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給排水設施和綠化的維護,路燈、公共衛生設施的管理,生活垃圾的清運的責任範圍,由縣級市、區政府確定。

第五十條業主和非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和非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外,應當先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用於生活、生產和經營的車庫;

(二)人均出租房屋建築面積不足十二平方米的;

(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施工的;

(四)侵占綠地,破壞綠化;

(五)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噪聲、振動的;

(六)擅自擺攤設點,亂停放車輛;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樹木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八)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九)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定和管理規約飼養動物的;

(十)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勸阻、制止並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十壹條業主或者非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臨時管理協議、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阻和制止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裝修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其對* * *和* * *共同管理的權利義務壹並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協議或者管理協議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定和管理規約。

第五十三條房屋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維護;相鄰部分由相鄰業主維護。

(二)單幢房屋整體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房屋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三)單幢住宅有兩個以上單元的,單元內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兩個以上單位共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業主按照房屋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四)無屋頂的單幢房屋的維修,由屋頂遮擋下的業主按照房屋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五)單幢房屋每層可以使用屋頂(包括屋頂及周邊圍護)的,由屋頂遮擋下各層業主按照房屋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承擔;數層(戶)使用的,由各層(戶)業主按照專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六)住宅區內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承擔。

屬於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住宅維修規範,對其負責的物業進行定期維修。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定期維護物業。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進行維修或者采取緊急預防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時,應當配合相關業主和非業主。

第五十五條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需要緊急維修,但相關業主不能及時同意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責任人限期維修,或者提前組織維修或者施救。相關費用經審計或者審核後,由相關業主分攤或者從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並向業主公示。

第五十六條物業管理實行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業主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可憑有效身份證件查詢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賬面余額。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業主、非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物業使用規約和物業使用管理維修規約,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非業主未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取滯納金;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協助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的,責令協助,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單位不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和成立費用的,責令承擔相關費用,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為* * *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備水、電等計量器具的,責令改正,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建設單位拒絕將未出售的停車位出租給業主和非業主使用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自服務管理,是指業主不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自發組織管理自己物業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實施的物業管理。

本條例所稱* * *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者業主與非業主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用房、過道、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體、屋頂及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供水箱、水泵、排水管、沙井、化糞池、垃圾箱(室)、電梯、樓道照明設施、住宅道路照明設施、安防智能化系統、防雷裝置、單位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

第六十三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作為指導性規範提供給物業管理各方。

第六十四條工業廠房、辦公樓、商場、醫院、學校等非住宅物業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