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十七條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各單位管理區域內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自建公園及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
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管理;城市苗圃、草圃、花壇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擴展數據:
相關處罰規定: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中國政府網-城市綠化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