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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大量的法制史和法理學名詞來解釋最基本的。

1.商朝的壹種刑罰。也就是滅絕,滅絕罪犯及其後代。

2.商朝的酷刑。也就是在銅柱上加油脂,在銅柱下點燃木炭,讓有罪的人在柱上行走。因為銅柱又滑又熱,有罪的人可以從銅柱上掉下來,被燒成炭。

3.商紂王的壹種酷刑,就是把人剁成肉醬。

4.保存商紂王時的壹種酷刑,就是把人殺了曬幹成肉幹。

5.嘉實西周坐刑是指對有罪但不足以判處徒刑的人,施以刑具,由嘉實強制坐在衙門大門左側壹定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後取下刑具,由司空監管壹定時間的勞役。

6.質物代理買賣合同出現在西周時期。兩次銷售的內容都寫在壹張竹簡上,然後拆成兩部分。買賣雙方各持壹半,這壹半是完整的。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短的叫劑;大買賣,如買賣奴隸或牛馬,用長券,即即時質;小生意,比如買賣武器或者食物的短券,也就是即時代理。

7.西周時期出現的借貸契約。傅別只在壹張紙上寫了借條,然後從中間剪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持壹半,紙上的字寫了壹半。

8.禹刑是夏朝以禹命名的奴隸制刑法的總稱。

9.以唐命名的商代奴隸制刑法。

9.九刑西周實行九刑,即即墨、莫、莫、公、大弼、劉、贖、鞭、撲。

10.奴役的五刑是“莫”、“莫”、“莫”、“貢”、“大弼”。

11.《魯刑》西周時期魯侯受之命所作的關於贖罪的刑書。

12.春秋時期鄭國鄧的竹簡刑書。

13.西周殺越人罪,即殺人奪其貨,類似於現代的搶劫殺人罪。

14.六禮中國古代婚禮的六個程序,即納才、問名、納姬;招募,邀請,歡迎。

15.德慎刑西周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弘揚道德教化,慎刑。

16.禮本來是原始的習俗,是從祭祀鬼神發展而來的。在階級社會,它們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成為西周法律的壹部分。

17.孝是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壹。孝順是指不孝敬父母;沒有朋友意味著不尊重妳的兄弟。這壹罪行被認為是最令人發指的罪行。

18.聚眾飲酒罪是西周時期的犯罪之壹。聚眾飲酒者,以此罪論處。

19.附遠近厚,這是對西周同姓不婚原則的擴展。依附是指通過婚姻與相距甚遠的不同姓氏的貴族建立姻親關系;厚不代表禁止同家族通婚,以免失序。

20.七出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七大休妻理由。就是不順從父母,無子女,淫蕩,嫉妒,身體不好,多嘴多舌,偷盜。

21.三不能,也叫“三不能”。在中國古代,妳不能和妳的妻子離婚。老公壹定不能放棄:結婚了就不去了(無家可歸);喪服三年以上的不要去(我已經為公婆喪了三年);先窮後富(夫娶妻,後富)。

22.司各特(1)是商周時期的司法官。(2)秦漢之囚。秦代刑期不詳,漢代為兩年。

23.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式,壹是傾聽;二、聽色;第三,聽氣;四只耳朵聽;五只眼睛和耳朵。

24.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偶然犯罪、壹貫犯罪都不是綠色的、綠色的、最終的。西周時,定罪量刑時區分了上述幾種情況。故意和壹貫較重,過失和偶然較輕。

25.瓦圖夏、商、西周監獄名稱。

26.春秋時期,新興的地主階級登上了歷史舞臺。他們把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向世人公布。它反映了上層建築中新興地主階級的變化,打破了奴隸制法律的秘密狀態,打擊了奴隸地主階級壟斷法律、生死奪權的局面。它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

27.哥哥和弟弟死後,他的王位由弟弟繼承。

28.第壹繼承人制度是王位和爵位由妻子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這壹制度始於商代晚期,正式確立於西周早期。

29.宗法制度是由宗法制度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為了建立世襲統治,根據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的制度。

30.法家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是戰國初期魏國李傕所編,總結各諸侯國的法律。* * *共六篇,分別是“賊”、“賊”、“囚”、“捉”、“雜”、“用具”。

31.秦律是秦朝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時,采用了李傕的《法經》,改為法律,由秦國頒布。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後,秦法被修改頒布為統壹的國家法律。

32.雲夢秦簡1975 12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壹批秦簡。它的大部分內容是秦朝的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書包括律令、律答、司法文書三部分,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史料。

33.秦簡《法條問答》中的壹條法條,指的是擅自移動土地界樁。

34.漢法(主要是“九章法”)是漢代法律的總稱。《九法》,是蕭何在漢高祖年間制定的,共九章。蕭何在《法經》六章的基礎上,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法、宿法、興法三章,形成九章,故稱九章法。

35.斬首始於秦漢時期,是壹種死刑,即將人斬首,掛在木桿上示眾。

36.秦漢時期的壹種刑具,即對壹個犯人幾乎同時施以五種刑罰。砍掉左右腳趾,殺了他們,貓頭鷹他們的頭,在城裏砸碎他們的血肉,斷了他們的舌頭。

37.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就開始實行刑罰原則,即壹人犯罪,全家、鄰居或其他有關的人壹起受罰。

38.坐下來懲罰誣告者。誣告他人犯罪,就是對他誣告的犯罪承擔責任。秦律和漢律都規定了誣告反坐原則。

39.法院起訴秦朝是壹種訴訟形式。即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犯罪,由政府受理。

40.私了反秦的壹種訴訟形式。即父母告子女盜竊自己的財產,兒子告父母和奴婢是主人任意加在自己身上的懲罰,屬於“非公訴”,政府不會受理。

41.庭所為法庭所為,即司法判例。

42.《程丹之春》中秦漢時期的徒刑包括對造城男子的勞役和對犯春米或其他類似勞役的婦女的勞役。他的刑期是四年。

43.秦朝和漢朝用鬼薪的禁錮,即男囚進山拾柴祭祀鬼神,女囚擇米使其白,或其他相當的勞役。兩個刑期都是三年。

44.讀鏑就是把記錄犯人罪行的文件讀出來,也就是把判決書讀出來。

45.如果乞討方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再審,即漢代的案件再審制度。審查期為三個月。

46.廷尉是秦漢時期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它的首領也叫亭衛。

47.“九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總稱,以九部刑書命名。

1.在漢代,如果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又沒有合適的判例可以比較,可以用《春秋》作為定案的依據。

2.女徒弟顧山是漢代為贖女囚而設。定罪判決後,女囚可以被釋放回家,但必須每月交300元,讓政府雇人到山上砍柴,代替女囚應服的勞動。

3.《九章法》是孝和在漢高祖年間制定的,共有九章。蕭何在《法經》六章的基礎上,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法、穩法、興法三章,使之成為九章,故稱九章法,是壹部綜合法典。

4.先親親對方,讓壹定範圍的親屬隱藏壹定的罪行。

5.吃喝罪是指給農民起義軍提供情報、當向導、供應糧食。

6.見義勇為知法犯法,官員看到或知道有人違法,尤其是看到或知道“小偷”活動,必須舉報。他們不報,就垂直;官員必須判決罪犯,那些不必這樣做的人。那些知道他們所知道的事情的人和罪犯犯了同樣的罪。

7.定案就是把定案的規律和類似的法律規定、典型案例進行比較。

8.請願制度是指貴族官僚所犯罪行,普通司法官員無權審判。他們必須首先請求皇帝裁決,以便減輕或免除懲罰。

9.契約三章這是漢代最早的立法。劉邦入鹹陽與秦敏“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搶。”

10.魏律三國時期魏的壹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陳群、劉紹增減漢律,在《漢律九章》的基礎上增加九條,改漢律為刑名,居全法之首。

11.《金代法律通稱》(主要是《太史律》)完成於金武帝在位第三年,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壹實行的國家法典。晉律以漢律和魏律為基礎,有20條,620條。

12.南北朝時期的北齊法典,共有12條,949條,沿襲了前法中的“八條意見”,新列“十大罪狀”,以“條簡”著稱,是南北朝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帝* * *法》十二條五百條,以“刑網簡潔,疏而不漏”著稱。在刑罰制度方面,《皇帝法》確立了封建時代五種進步的刑罰名稱,廢除了壹些殘酷的刑罰。黃愷的法律對後世的封建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影響。

14.唐律的總稱。主要是永輝之法,包括武德之法和貞觀之法。

15.書名《唐律論》,又名《永惠律論》,是唐高宗、孫昌戊己所著《永惠律》的註釋百科全書,是我國最古老、最系統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唐代法典之壹。唐玄宗開元年間,張九齡、李編。本來是打算按照《禮記·六禮》來編的。後來由於唐代官制不能涵蓋周官員,改為三司三公三省,* * *三十卷主要規定官制、禮儀、行政制度。這是中國保存最早的行政法典。

17.法、令、表、式是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法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確罪犯姓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為立法樹立典範的法,案是“禁違止惡”,形是“循事而行”。

18.重罪十條是指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罪行,從北齊法律開始。北齊法中的十大罪狀是:“壹是謀反,二是謀反,三是謀反,四是投降,五是惡逆,六是不道德,七是不敬,八是孝順,九是不義,十是內亂。”

19.十惡中國封建王朝為維護專制統治而規定的十大不可饒恕的罪行,即謀反、叛亂、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20.八議中國封建王朝規定的壹項制度,規定八種罪要報請皇帝特別審議,以減輕或免除刑罰。有親,有友,有才,有才,有功,有貴,有勤,有客。

21.中國封建社會的官贖制度。

22.中國封建社會強制離婚的規定是被斷然拒絕的。

23.大理寺在中國古代,中央司法機關負責審理或審查案件。

24.中國封建社會負責刑法和監獄訴訟的中央官方部門。

25.禦史臺是中國古代的最高監察機關。

26.三司法官,又稱三司會審,與中國古代審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 *相同。

27.《宋鑒大評宋代刑事制度》的簡稱,是中國第壹部宋代刑法典,也是中國第壹部出版的封建法典。所謂“刑法典”,就是按照新制度編纂的刑法書籍,壹般以刑法為主,其他刑法、法令、表格、表格等列在法條之後,按法條分門別類編纂。

28.元法(主要是“元張顛”)是元朝法律的總稱。

29.宋代規定了重罰盜賊的區域。

30.輯佚是對零散文稿的匯編,是使文稿上升為壹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從而使文稿成為宋代重要的法律形式。

31.釘刑起源於晉代末年的付瑤時期,是壹種與刺臉、殺杖等附加刑相結合的流放刑。

32.舉個例子,導演,宣告,看看宋代的法律形式。判案就是判案;命令是指尚書省和其他中央機關對某件事所作的指示或決定,對以後類似事件具有約束力;聲明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解釋;細讀是中央主管機關根據過去的文件或其他檔案作出的決定。

33.在中國,古代最殘忍的無期徒刑是先斷肢,不過是壹句話的事。

34.元代最早的法典是元世祖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何榮祖編纂的,包括公規、治民、防賊、理財等十件事,被命名為《元朝新法典》。

35.《元世制典》是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至英宗三年(公元1323)根據元世祖以來的規矩、詔令、例外等編纂而成,共20條,2539條。

36.袁的簡稱“大大”的簡稱。它是元初至英宗在位至二年五十余年間,由當時地方政府編纂的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詔令和畫集。

37.大明律明朝法律的總稱。

38.1840以前的清朝法律。

39.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放、監禁、杖刑和答刑。

40.從軍隊中充軍的懲罰是明確而清晰的,即把犯人強行移動到偏遠地區擔任軍士,類似流放,但比流放更重。

41.刑庭是宋朝中央專門設立的審查刑事案件的機構。

42.九卿來到中國古代司法系統。也就是說,對於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等大臣以及壹般的政治使節共同審理,但判決仍需經皇帝審核批準。

43.熱評我國古代為熱天疏通監獄而設置的審判制度。每年小滿生日後第10天到立秋前壹天,所有非實刑罪和軍職周轉都會酌情減免。

44.明清時期法院派員審理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初霜後,司法三司會同公、侯、伯,對犯人進行嚴肅的審判,稱為“法庭審判”。

45.清代各省死刑案件復查制度,因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

46.《明會典》是明代的壹部行政法典。以六部為綱,描述了各行政機構的職責和實例。

47.《大清法典》是比照《明朝法典》及相關行政法典制定的。它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48.明大釗是明朝的另壹部重要法典。包括聖旨、聖旨續作、聖旨武士、聖旨三。匯集了當時官民以重刑懲治犯罪的典型案例,朱元璋也對臣民進行了大量的“訓誡”。主要是為了法制宣傳。

1.欽定憲法大綱1908八月,清政府受到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威脅,同時為了敷衍立憲派要求召開國民大會的請願,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 * *第二十三條分為兩部分:主體分為“主權權力”和附錄“臣民的權利和義務”,保留了君主專制的諸多特權。

2.清末第二部憲法學頒布於191111.3(宣彤三年九月十三日)。主要內容如下:(1)繼續規定“天皇不可侵犯”,並< 2 >擴大國會權力。

3.大清現行刑法是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修訂的,30條,398條,頒布於1910年5月。

4.大清新刑法舊中國制定的第壹部新刑法典,是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人在沈主持下起草的,共兩章53章411條;附臨時章程五條。1908完成,6月25日頒布實施。

5.《太平天國基本綱領》是在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後頒布的。其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繪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3)規定其他基本制度,等等。“中國的農地制度”是農民小資產階級絕對平均主義的烏托邦方案,脫離了社會發展的實際,不可能真正實行。

6.“資政新章”原是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出的書面建議。經洪秀全審閱後,於1859年出版,成為太平天國後期的革命綱領。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通過模仿西方資產階級國家,革除封建陋習,建立使中國富強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神聖國庫制度,又稱國庫制度,始於太平天國金田起義時期。任何參加起義的人都必須將個人財產上交聖庫,在戰爭中繳獲的財產也必須上交聖庫。叛亂者的生活資料由神聖圖書館提供。

8.龍鳳結合是太平天國的結婚證。因印有龍鳳圖案,故稱“龍鳳合”。

9.清末改革中央官制時,從維護封建專制和滿清貴族特權的角度出發,提出了五不原則,即軍機不議事,內務府不議事,八旗不議事,國子監不議事,大監不議事。

10.領事裁判權始於1843中央五口通商憲章,其範圍根據其他不平等條約不斷擴大。領事裁判權是指在中國的外國僑民成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的被告時,如果他國與中國有不平等條約,中國法院沒有裁判權,只有他國領事可以根據他國法律進行裁判。

11.混合法庭(mixed court)的司法機關,設在租界內,由中外官員辦理,最早於1864年在英、美、法租界設立。1868在清政府與英法締結的《上海楊靜訴建制官員聯合審判章程》中得到確認。

1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組織大綱是《南京臨時政府政治組織法》。由漢口各省督撫公署代表於二月三日簽署頒布,共四章二十壹條。

1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後產生的帶有資產階級* * *性質的文件,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12年3月8日通過,11年3月6日孫中山公布。* * *共七章,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總統、副總統、國務委員、法院和附則,第五十六條。

14.天壇壹草北洋政府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於6月1913+10月31日由國民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共十壹章,113條。

15.元吉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由袁世凱非法組織《約法》起草、審議通過,於1914年5月頒布實施,共十章六十八條。

16.賄選憲法是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由曹錕國會制憲會議制定通過,於1923、10、10年頒布實施,共13章141條。因為這為曹錕的獨裁創造了法律基礎。

17.國民黨政府起草的《中華民國憲法》於1936年5月5日頒布,但未實施,共八章148條。

18.國民黨反動派6月5438+0947 65438+10月1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 * 14章175條。

19.普通法和特別法普通法是指經常適用於全國所有公民的法律;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人或事的法律法規。

20.所謂六法中的“六法”,是指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部基本法典。所謂“百科全書”,是指包括六法基本法典、單行條例、判例、解釋等在內的所有法律文獻。六律全書是國民黨政府法律體系的總稱。

21.壹訴九不理是指九種訴訟不予立案處理。這9種情況分別是:管轄權不受理、當事人無資格、無法定代理人不受理訴辯、無訴訟費不受理訴辯、事不關己、案不關己、和解成立、上訴無依據違法。

22.三三制原則:抗日民主政權的組織原則,即在抗日民主政權的成員分配中,* * *黨員占三分之壹,代表無產階級和貧農;無黨派左派進步人士占三分之壹,代表農民和小資產階級;中間派占三分之壹,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這壹原則是* * *產黨中國抗日民族統壹戰線政策的體現,是抗日民主政權實行民主政治的具體體現。

23.盜竊、毀壞堅野財物罪是指在抗日戰爭時期,為防止日寇、韓浩、土匪破壞邊區的財力物力,盜竊、毀壞這些埋藏或隱匿的公私財物,是盜竊、毀壞堅野財物罪。

24.第25年減租受法律管轄,即按原租金減租25%,這是抗日戰爭時期各革命根據地實行的。

25.減租減息為了建立和鞏固抗日民族統壹戰線,抗日民主政權規定,在未實行土改的地區,允許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則上必須將戰前的原租減25%;戰前借貸關系是認可的,但是每年利息壹般不超過壹分半。如果債務人支付的利息增加了壹倍,將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利息支付已翻倍的,停止還本付息,原借貸關系視為消滅。

26.馬錫五審判模式馬錫五是陜甘寧邊區隴東專員兼高等法院隴東分院院長。他在審判中創造了壹種貫徹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這種審判模式的特點是方便群眾,上訴程序簡單;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正確判案。這種方法集中在壹點上,就是全質量視圖。

27.五四指示,即中共中央發出的關於反奸清算和土地問題的指示,因為是在1946年5月4日發出的,所以叫五四指示。該指示決定廢除封建土地制度,改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並確立了實行土地改革的主要原則。

28.陜甘寧邊區的政策綱領陜甘寧邊區在抗日戰爭時期有壹個根本法性質的政治綱領。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二參通過,21條。

29.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 10 6月10中國* * *中央批準頒布的土地改革條例,共16條。其主要內容是:廢除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規定沒收和征收的具體範圍和界限;確定了土地財產分配方式,即以鄉或行政村為單位,全鄉(行政村)人口統壹平均分配;保護工商業的方針已經確定,嚴禁侵害中農。

30.《大清民法典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 * *五部分,即總則、債權、財產權與親屬、繼承。前三部分采用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後兩部分采用中國封建立法原則。

31,模範監獄清廷是繼資本主義國家監獄之後建立的。建築新穎,管理嚴格,設有監獄辦公室、混合監獄、單獨監獄、工作間、女子監獄和病室,是中國第壹座現代化結構的監獄。

32.特別法庭是南京國民黨政府根據特別法設立的,實行法西斯審判制度。有兩個層次:中央特別法院和正式法院。

33.特別法庭由北京北洋政府設立,分為軍事司法機關和地方特別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