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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區,業委會拒絕公布賬目,未經業主同意收取停車費。合法嗎?要做什麽

違法,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中,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根據該規定第二款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以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移給業主,而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合法擁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因此,物權法實際上已經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擁有的車位(包括地面)和車庫,僅限於設計規劃時已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車位和車庫。

未規劃停車的小區道路歸業主所有。《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 *部分用途的變更應當經業主壹致決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擅自將* * *用於部分用途,擅自將* * *用於部分經營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