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主大會應當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約定業主如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三)維持無專項維修資金的現狀,再與業主分攤維修費用。
(4)其他來源。比如提取壹定比例的物業費作為大中修費用,或者由小區的公共收入。
業主分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繳。
成立業主大會的,更新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