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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建築施工、裝飾裝修、拆除建(構)築物、綠化施工和養護、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養護和清掃等活動中產生的塵粒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第四條揚塵汙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二章防治責任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汙染控制區,明確城市揚塵汙染控制區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大氣汙染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汙染防治進行監督和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建築、市政公用設施、綠化工程和房屋拆遷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汙染源,加強監測和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和處置、道路和街道設施保潔、戶外廣告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和道路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和防治內河碼頭裝卸、堆放物料造成的揚塵汙染。

港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港口、碼頭裝卸、堆放物料造成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室內裝修工程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舊住宅區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設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規劃、國土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審計、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宣傳,普及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揚塵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引進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推廣新技術。第九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十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承擔建設項目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二)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的內容;

(三)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款專用;

(4)在施工單位的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方案,納入評標內容,並在工程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第十壹條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應當制定施工和運輸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的揚塵防治措施。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未按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向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面,應當組織實施綠化或者覆蓋。責任主體確定如下:

(壹)單位範圍內的,由該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內,由業主負責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四)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