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殊用途;
(二)經查證房屋確需維修的;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比例;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使用程序。
法律依據:《鄭州市* * *部分房屋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維修資金實行業主所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管理原則。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房屋*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條使用維修資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殊用途;
(二)經查證房屋確需維修的;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比例;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使用程序。
第二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由售房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核定並撥付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需要使用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或者60%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後使用。委托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代管的,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核定劃撥。
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